文章 · 2026年6月9日

因非法继续经营(《意大利民法典》第 2486 条)所致损害赔偿额的量化

由 Francesco Bottene,Dottore Commercialista(意大利注册会计师)编辑整理

1. 引言及参考法律框架

《意大利民法典》第 2486 条已稳定纳入《企业危机与破产法典》(D.Lgs. n. 14/2019)的有机框架中,该条款规定了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的阶段,董事的民事责任范围,以及基于监督过失(根据《民法典》第 2407 条的 culpa in vigilando)对应的监事会成员的责任范围。当公司状况发生变化时——通常表现为资本金完全亏损或减至法定限额以下(根据《民法典》第 2484 条第一款第 4 项)——董事的管理权将受到强制性收缩:其管理职能从以企业风险和利润为导向的动态管理,转变为仅以维护公司资产完整性和价值为目的的履行义务。

Consiglio Nazionale dei Dottori Commercialisti e degli Esperti Contabili (CNDCEC) 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发布的研究文件(Documento di Ricerca)探讨了与可赔偿损害技术计量相关的复杂方法论问题,并正式明确了由 CCII 第 378 条引入的两种推定标准:

  • 净资产差异标准(主要标准): 可赔偿损害推定为:该管理人离职之日(或破产程序启动之日)核定的净资产,与发生解散原因之日确定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并扣除按常规标准已发生及将发生的成本。
  • 破产差额标准(补充性及剩余标准): 如果已启动破产清算程序(procedura concorsuale)且缺少会计账簿,或者由于账簿不规范或出于其他原因导致净资产无法确定,则损失的赔偿金额将按照该程序中核定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进行结算。

2. 产生并掩盖危机的会计与管理原因

在企业动态研究中,企业危机极少表现为外生且瞬时的事件;它几乎总是经济与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后的最终结果。在管理责任的法律范畴内,采取病态的财务报告政策具有关键的相关性,这些政策旨在掩盖资不抵债或失去企业持续经营能力("going concern")的事实,从而人为地延迟净资产转负的显现日期(即时间点 T1)。破产管理人(Curatore)或法院委任技术专家(CTU)的鉴定活动必须导向对特定信息会计风险领域的严谨审查。

A. 资产负债表中资产的估值过高

非正常的不动产货币值重估 (OIC 16): 根据特别法律允许的有形资产重估,其合法性仅限于资产的使用价值或市场价值范围内,且必须通过客观评估确定。若采用缺乏经济实质的重估,其目的仅为通过人为方式弥补因长期亏损而侵蚀的净资产,则构成对公司解散状态的恶意隐瞒。

不当的长期待摊费用资本化 (OIC 24): 将开发成本和开办费用列入资产项目,要求项目具有可识别性、技术可行性,以及通过未来收益实现经济回收的合理确定性。在潜在危机的情境下,将人员成本或日常支出进行泛化的资本化处理,属于一种规避性的手段。利润表(Conto Economico)中营业利差(A-B)的负向趋势,揭示了收入无法覆盖生产成本的现状,从而反驳了企业商业计划(business plan)中乐观的预测。

未计提商业债权减值 (OIC 15): 应收账款必须始终按预计可变现净值入账。对于逾期、减值或涉及破产债务人的款项,若未进行减值处理——即通过计提明显不足的坏账准备金——是推迟确认会计年度亏损并掩盖资本侵蚀性危机最常用的财务手段。

存货高估 (OIC 13): 存货按采购成本或生产成本计价,若罔顾审慎原则(即要求采用成本与市场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进行计量),将会导致经营成果失真。未能对陈旧或周转缓慢的存货计提跌价准备,会虚增流动资产。

在制品(长期合同)会计核算错误 (OIC 23): 根据谨慎性原则,承包商提出的额外报酬请求(工程索赔额/riserve di cantiere)在计入收益时,必须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获得合理的确定性或委托方的正式认可。 录入缺乏客观证据支撑的应收款项和收入会扭曲中间余额,从而隐瞒净资产亏损。

B. 负债的低估或隐瞒

未入账的税务及社保负债(OIC 25):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Principio di competenza economica)要求必须在所属会计年度登记当期税款(IRES、IRAP、IVA)及预扣税,严禁使用现金收付制。系统性低估税务负债,结合未按权责发生制计提逾期未付的不合规通知(Avvisi di irregolarità)或税务催缴单(Cartelle esattoriali)所产生的罚金及利息,将从根本上扭曲公司经营状况的真实与公允表达。

滥用重组基金(OIC 19): 遗漏或随意计提以及变动风险及费用准备金(与重组计划或收购的业务部门相关),有时被用作调节利润的手段,通过在损益表中释放积极因素,虚假地抵消当期经营成本。

C. 净资产变动与损害性交易

股东贷款的重新分类 (OIC 28): 将股东投入的金额计入资产负债表权益项下的 A.VII(“其他储备”)科目,必须满足不予退还的明确要求。若该项投入具有潜在的可退还性,则构成实质性负债,应计入“向股东借款”科目。将其列入股东权益的行为,会非法掩盖资产亏损的真实状态。

优先偿付(I pagamenti preferenziali): 在企业陷入不可逆转的危机且缺乏业务连续性的阶段,针对普通债权人(通常为关联方或个人战略供应商)进行选择性清偿,从而损害特权债权人或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损害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足以作为破产受托人(Curatore)以侵犯债权人平等受偿权(par condicio creditorum)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依据。

3. 净资产准则的应用动态

通过资产净值差额的推定标准(《民法典》第 2486 条第 3 款)来确定可赔偿损失,要求技术顾问采取严格的方法论修正措施,旨在隔离物质因果关系:

  1. 评估标准的一致性: 采用持续经营(going concern)基准确定 T1 时刻(解散原因发生时)的净资产,并采用清算基准确定 T2 时刻(破产程序启动时)的净资产,在方法论上是不正确的,且在经济层面会产生扭曲。这两个时点的净资产必须使用相同的基准进行评估,以避免可赔偿的差额受到与实际管理不善(mala gestio)无关的纯资产减值准备的影响。
  2. 生理时间扣除: 净资产差额必须扣除行政结构编制中期财务报表、正式确认解散原因以及启动清算或破产程序所需严格必要时间内所产生的损失。除非存在过失延误,否则此类生理性损失不应归咎于公司治理机构。
  3. 排除非经常性损益: 以下各项应从损害赔偿计算中剔除:源于 T1 之前的远程事实所产生的负债项(例如,针对先前诉讼的终审司法判决);以及在 T1 至 T2 期间出现的非常规收益项,这些收益并不代表因继续经营而产生的新财富,而仅仅是潜在增值的会计体现(例如,来自业务出资的增值)。

4. 破产差额标准(Deficit Concorsuale)与“其他原因”的解释

破产亏损标准(即程序中确定的资产与负债之间的差额)构成一种辅助性且剩余性的清算核算方法,其应用严格取决于证明在客观上无法确定净资产价值的情况。

分析要素破产赤字标准与操作指南
适用前提完全缺失、销毁、被盗或法定会计账簿(Libro Giornale、Libro degli Inventari)具有不可补救的不真实性。
标准性质在破产程序中自动适用的推定性及剩余性清算参数,该参数取代了此前根据《民法典》第 1226 条进行的公平原则清算。
年度财务报表的作用最高法院司法判例(Cass. Pen., Sez. V, n. 37077/2022)重申了财务报表相对于法定账簿在概念上的独立性。财务报表属于一种表外汇总文件;因此,若原始会计账簿完整且记账规范,仅凭财务报表的缺失或失实,并不足以合法采用差额法(criterio del deficit)进行认定。
“其他理由”的范围“per altre ragioni”(因其他原因)这一措辞必须从严解释,仅指客观存在的、涉及文件或技术的障碍(例如:因网络攻击/勒索软件导致公司服务器被毁)。该标准不得被援引用于补救原告方在举证方面的过失。

5. 监事(Sindaci)根据第35/2025号法律(Legge n. 35/2025)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意大利民法典》(art. 2407, secondo comma, c.c.)第 2407 条第 2 款的规定,如果相关损失在监事会(collegio sindacale)以应有的专业勤勉履行监督职责,并及时启动法律赋予的反应及替代权限的情况下本可以避免,则监事会成员应对因非法继续经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与董事(amministratori)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第 35/2025 号法律(自 2025 年 4 月 12 日起生效)的颁布,立法机关对赔偿制度进行了深度改革,针对监事(sindaci)因监督不力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设定了金钱赔偿限额(cap),该限额适用于非故意损害的行为。总赔偿金额将根据其领取的年薪按以下强制性档次计算:

  • 对于年报酬不超过 10.000 euro 的:最高责任限制为报酬的十五倍。
  • 对于年度报酬为 10.000 至 50.000 euro 的:最高责任限制为报酬的十二倍。
  • 对于年度报酬超过 50.000 euro 的:最高责任限制为报酬的十倍。

该条款还引入了一个特定的五年诉讼时效,自损害发生年度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提交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法方面,Corte di Cassazione(第1390/2026号判决,2026年1月22日)根据《Preleggi》第11条的规定,确立了改革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确认酬金倍数制度不适用于Legge n. 35/2025生效之前的实质性事实。